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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7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74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偵查檢察官 黃德松
被告
謝東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74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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