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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49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4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雅芬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8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賴雅芬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事實

一、賴雅芬因其友人王繼樂於民國98年1月間入監服刑,而受王繼樂之託,幫忙整理租屋處之物品,賴雅芬即邀詹洲祥一同前往王繼樂租屋處整理物品。賴雅芬利用整理王繼樂之物品之機會,將王繼樂於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密碼貼在卡片後方)侵占入己後,旋以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將該提款卡出售給有犯意聯絡,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王喆(王喆所涉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使用,致劉惠真於98年5 月31日,因購物遭詐騙來電以「妳之前貨到付款作業過程錯誤,請依指示操作」,劉惠真不疑有詐,而匯款13萬8121元至王繼樂之上開帳戶,嗣劉惠真發現遭詐騙而報警處理(賴雅芬所犯詐欺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7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賴雅芬侵占王繼樂提款卡之目的,係為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堪認其所為侵占犯行與詐欺犯行,乃係基於同一意思決定為之,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詎賴雅芬明知王繼樂於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之提款卡,係其提供予王喆,竟於98年11月18日,在98年度偵字第11025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詹洲祥涉嫌詐欺罪嫌偵查中(嗣後起訴分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4 號),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基於偽證之犯意,虛偽陳述稱:「我有把王繼樂裝有私人物品的袋子交給詹洲祥,要詹洲祥拿給王繼樂的媽媽。」、「(問:為何王喆會取得王繼樂的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戶?)我也不知道。」、「王喆有給我土地銀行的提款卡,但那時是我幫王繼樂搬家之後過一陣子的事,我也不知道那張提款卡是王繼樂的」等語。

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雅芬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025 號偵查卷宗影本及所附被告賴雅芬於98年11月18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作證之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 份、同署100 年度蒞字第608 號公訴蒞庭卷宗及所附被告賴雅芬於100 年1 月13日之審理筆錄、本院99年度易字第334 號判決詹洲祥無罪之判決書正本各1 份在卷可憑。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賴雅芬於案外人詹洲祥所涉詐欺案件之檢察官偵查中,就詹洲祥是否有將案外人所有之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王喆之重要關係事項,供前具結後為虛偽陳述。核被告賴雅芬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又被告於其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犯行,應依刑法第172 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經通緝始到案。惟其於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4 號,即具結證述:該王繼樂之提款卡係其交付王喆等情,而考量其犯後在上開案件審理中即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其目前育有二名子女,而本身為單親家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17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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