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柏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