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雪芬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雪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翁雪芬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642 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