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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宏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陳彥宏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所載「陳彥宏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與原本主文所示不符,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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