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祥因犯妨害公務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國祥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