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竑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竑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李竑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菊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