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永銘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7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