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俊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4011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發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俊發因犯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