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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佳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佳偉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佳偉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7年6月17日   │99年7 月26日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9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
│年度及案號      │撤緩偵字第91號│偵字第11437號 │
│                │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士簡字第│100 年度士簡字│
│      │        │988 號        │第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2月16日  │100 年1 月14日│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士簡字第│100 年度士簡字│
│      │        │988 號        │第76號        │
│      ├────┼───────┼───────┤
│      │判決確定│100 年1 月10日│100 年2 月8 日│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
│                │度執字第472號 │度執字第82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