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100 年度執字第8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春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春福因犯3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 件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