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學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學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學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