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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秉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5號),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秉翰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5 號繫屬受理在案,惟本案民國99年6 月2 日、100 年3 月7 日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重大錯誤或遺漏,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播放上開審理期日之錄音,以供核對更正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 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茲聲請人雖援引前揭規定,具狀聲請本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5 號竊盜案件已於100 年3 月7 日辯論終結,迺聲請人於辯論終結7 日後之同年月16日始具狀提出播放錄音之聲請,上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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