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尤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全部法庭庭訊情形,請依法庭錄音辦法准予燒錄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61 號偽證案件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訴訟法第33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僅限於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至明。本件聲請人尤世雄於前開案件中係屬被告,揆諸前開規定,其不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亦不得聲請核發開庭之錄音光碟,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