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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蔡明宏李宛玲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可祥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可祥自民國100年10月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可祥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兩件搶奪罪嫌,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裁定自民國100 年8 月10日起羈押3 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 年9 月23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