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可祥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可祥自民國100年10月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可祥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兩件搶奪罪嫌,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裁定自民國100 年8 月10日起羈押3 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 年9 月23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