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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明宏邱光吾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國華
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華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國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並無固定住居所,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一旦成罪,罪刑可能不輕,以常情而言,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並已由本院於100 年10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刑)在案,以上開宣告罪刑之重,如許交保,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後續之審判甚至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著自民國100 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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