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卓翰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卓翰共同犯銷售走私物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卓翰明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乾香菇( 含乾香菇絲) 、其他乾菇類,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7 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所列之貨品(稅則號別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1 次私運之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係屬行政院於民國97年2 月27日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 5款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走私物品,不得私運、銷售;復明知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份、外包裝名為「牛寶」、「三體牛鞭勃動力」之膠囊,為藥事法第6 條所定之藥品,且其輸入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致未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大陸地區年籍不詳名為何瑞洪、林康樂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私運、銷售管制物品及輸入、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何瑞洪、林康樂在大陸地區接受臺灣地區客戶的訂單及付款後,於不詳時間在大陸地區將附表1 、2 所示乾香菇、乾香菇絲、牛寶膠囊、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封箱,委託大陸天順公司運送。天順公司再委託三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村15號,下稱三協公司)將附表1 、2 所示物品裝入編號72、106 號之20呎貨櫃,夾藏在其物品中,由三協公司所有永順66號貨船,以小三通方式,自大陸福州市馬尾港載運至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港後,再轉運至臺北縣八里鄉○○路123 號之臺北港(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下稱臺北港)。於99年1 月22日抵達臺北港後,由天順公司派駐三協公司人員陳榆媗聯絡蔡卓翰告知貨櫃到港,再由蔡卓翰指示陳榆媗請貨櫃車載運上開貨櫃至桃園縣龜山鄉○○路160 巷80號之1 之群崴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群崴公司)卸貨場,陳榆媗即依蔡卓翰指示連絡不知情之宏溢公司司機褚加富,於99年1 月22日凌晨4 時30分許,駕駛貨櫃車在臺北港載運上開2 只貨櫃,載往群崴公司卸貨場。何瑞洪、林康樂及天順公司並將運送之貨品明細表、臺灣地區客戶派送單,傳真或電話告知蔡卓翰。上開貨櫃送達卸貨場後,隨由蔡卓翰開櫃點貨,並依何瑞洪、林康樂或天順公司提供之臺灣地區客戶派送單上所載之地址及數量,委託不知情之洋廷搬家貨運行運送,以此方式販售附表1 所示之管則物品及附表2 所示之禁藥。嗣於99年1 月22日上午7 時許,為警在前揭群崴公司卸貨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所示管制物品及附表2 所示禁藥。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卓翰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經訊問後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卓翰於100 年3 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在卷( 參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2號卷,下稱本院訴字第32號卷,第28-36 頁) ,核與證人即天順公司派駐三協公司人員陳榆媗之偵訊證述( 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346號,下稱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卷Ⅱ第91-92 頁) 、證人即群崴公司及洋廷搬家貨運行負責人孫承志之警詢及偵訊證述( 參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詢卷編號3 第1-3 頁,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Ⅱ第71-72 頁) 、證人即洋廷搬家貨運行司機林俊男、徐寶竣之偵訊證述( 參見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Ⅱ第66-67 頁、第72-74 頁) 、證人即貨櫃車司機褚加富之警詢證述( 參見警詢卷編號4 第1-3 頁) 、證人即承辦本案之保三總隊第一大隊偵查隊員陳南岳之偵訊證述( 參見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Ⅰ第17-19 頁) 相符,復有被告所有附表1 所示乾香菇與乾香菇絲、附表2 所示牛寶膠囊、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被告所有送貨發票明細表5 張、香菇明細表5 張扣案( 參見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969 號卷第8-10頁) 、扣押證物相片34張( 參見警詢卷編號8 第1-17頁) 、永順66號船班表乙紙( 參見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Ⅰ第54頁) 、鎮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船邊提貨車輛通行單( BNo124833、BNo157435 )2 紙( 參見警詢卷編號4 第4 頁) 、通訊監察譯文( 參見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Ⅰ第105-118 、172-182 、193-202 頁,卷Ⅱ第32-42 頁) 附卷可稽。又附表1 所示乾香菇、乾香菇絲均在大陸地區較為常見乙節,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9年2 月12日農糧生字第0991048403號函附之電傳通聯單乙份( 參見警詢卷編號6 第1-2 頁) 在卷可參,益證上開物品確係自大陸地區走私進口。再附表2 所示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藍色包裝)、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黃色包裝)、牛寶膠囊(紅色包裝)等均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份,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乙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3 月2 日FDA 字第0990004480號函乙份( 參見警詢卷編號9 第1-3 頁) 在卷可憑。綜上說明,被告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所稱之「管制物品」,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依行政院於97年2 月27日修正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管制進口物品)第5 款規定「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五、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經查,乾香菇( 含乾香菇絲) 及其他乾菇類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7 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所列之貨品,稅則號別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有稅則稅率查詢資料2 紙附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乾香菇及乾香菇絲,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且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被告1 次私運該等乾香菇、乾菇之重量總計超過1 千公斤,依前揭「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5 款之規定,係屬管制物品。次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㈡又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明確。而藥事法第22條第2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被告蔡卓翰輸入、販賣之「牛寶膠囊」、「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均檢出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份,被告將之輸入,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致未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核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㈢我國司法實務向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等規定,咸認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而藥事法等刑事法所稱輸入,固係指自外國進口而言,惟「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則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2 所示物品,仍該當藥事法所稱之輸入無誤。 ㈣核被告蔡卓翰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第3 條第1 項之銷售走私物品罪,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蔡卓翰與何瑞洪、林康樂2 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銷售」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走私物品行為者,於著手實施銷售行為中,自不免有藏匿或運送該等走私物品情事,應就其高度之銷售目的犯行論處(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3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為藏匿、運送附表1 所示管制物品之低度行為,為銷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運送」係指轉運輸送而言,不以自國外輸入國內或自國內輸出國外者為限,現行藥事法針對輸入、運送禁藥分別於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定有罰則,因輸入禁藥罪之刑責重於運送禁藥罪之刑責,自應優先適用輸入禁藥之規定論處,不另論運送禁藥罪。被告以1 輸入行為,同時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輸入禁藥罪。又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及販賣禁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蔡卓翰明知附表1 所示大陸乾香菇、乾香菇絲為管制進口物品,附表2 所示牛寶膠囊、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為圖厚利,竟私運進口銷售,數量龐大,乾香菇類物品將對交易市場及產品價格影響重大,禁藥則將嚴重危害國民健康,本不宜輕縱,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附表1 、2 所示物品輸入不久即被查獲,流入市面數量非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及銷售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兼收啟新及惕儆之效。 ㈥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牛寶膠囊、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及驗餘檢體牛寶膠囊2 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4 個,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輸入禁藥罪及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扣案被告所有之送貨發票明細表5 張、香菇明細表5 張,均係被告所有供作本案派送扣案香菇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100 年3 月29日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爰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記事本1 本,雖係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乾香菇、乾香菇絲業於99年5 月4 日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移交予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執行提領並銷燬,有「99年1 月22日查獲蔡卓翰走私案品名、紙箱編號暨數量表」乙紙在卷可憑( 參見士檢偵字第5346號卷Ⅱ第14頁)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第11條,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10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附表1: ┌──┬──────┬──────┬──────────┐ │編號│物品名稱 │規格 │ 數 量 │ ├──┼──────┼──────┼──────────┤ │1 │整朵乾香菇 │每箱22.2公斤│96箱 │ │ │ │ │(共計2,131.2 公斤)│ ├──┼──────┼──────┼──────────┤ │2 │壓縮香菇絲 │特絲21 │86箱 │ │ │ │每箱22.2公斤│(共計1,909.2 公斤)│ ├──┼──────┼──────┼──────────┤ │3 │壓縮香菇絲 │日本細絲21 │10箱 │ │ │ │每箱22.2公斤│(共計222公斤) │ ├──┼──────┼──────┼──────────┤ │4 │壓縮整朵香菇│特壓21 │88箱 │ │ │ │每箱22.2公斤│(共計1,953.6 公斤)│ ├──┼──────┼──────┼──────────┤ │5 │壓縮香菇絲 │C20 │74箱 │ │ │ │每箱22.2公斤│(共計1,642.8 公斤)│ ├──┼──────┼──────┼──────────┤ │6 │壓縮整朵香菇│A20 │99箱 │ │ │ │每箱22.2公斤│(共計2,197.8 公斤)│ ├──┴──────┴──────┴──────────┤ │總計 453箱 1萬56.6公斤 │ └───────────────────────────┘ 附表2: ┌──┬──────┬──────┬──────────┐ │編號│物品名稱 │規格 │ 數 量 │ ├──┼──────┼──────┼──────────┤ │1 │牛寶膠囊 │每瓶15粒 │6,000 瓶 │ │ │ │ │(共計9 萬粒) │ ├──┼──────┼──────┼──────────┤ │2 │三體牛鞭勃動│每瓶9粒 │9,000 瓶 │ │ │力膠囊 │ │(共計8 萬1,000 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