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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彥宏王沛雷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永籐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關於「法官陳美彤」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