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永籐
- 選任辯護人
- 翁方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法官陳美彤」,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關於「法官陳美彤」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