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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介安

原告
楊庭安
訴訟代理人
何石城
被告
宋靝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6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 月27日起,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其住所之不實租賃契約,阻撓原告強制執行該屋,損害原告權利,為此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46 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46 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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