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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偉哲

具 保 人 李明霓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李明霓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洪偉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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