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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芸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93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易字第363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紀芸潔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紀芸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

二、核被告紀芸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紀芸潔明知其已有配偶,竟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產子,損害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離婚,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1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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