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4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芸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93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易字第363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紀芸潔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紀芸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
二、核被告紀芸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紀芸潔明知其已有配偶,竟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產子,損害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離婚,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