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46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慧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45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1年度審易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慧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慧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1 年4 月26 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決處刑後,仍無法戒除,一時意志不堅復為本件犯行,顯見其定力不足,易受外界影響,惟念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健康,尚未造成社會實害,暨其品性、生活狀況、具有國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現帶同一名幼子在監服刑中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