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曹俊成
- 即被告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俊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曹俊成前於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