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建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㈠附表編號1 之罪名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分別更正、補充為「恐嚇」、「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349 『、11355 、12143 、13780 、14074 』號」;㈡附表編號2 之罪名欄、犯罪日期欄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分別更正、補充為「恐嚇」、「98.05.30」、「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349 『、11355 、12143 、13780 、14074 』號」;㈢附表編號3 、4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349 『、11355、12143 、13780 、14074 』號」;㈣附表編號5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8569『、9940』號」外,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