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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建忠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吳建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3日 │ 99年9月21日 │ 99年3月7日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速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0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31 號 │字第7566號 │字第10530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湖簡字第797 │100 年度簡字第1395│100 年度審易字第 ││事實審│ │號 │號 │2191號 ││ ├───┼─────────┼─────────┼─────────┤│ │判 決│99年12月31日 │100年3月11日 │100年11月21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湖簡字第797 │100 年度簡字第1395│100 年度審易字第 ││ │ │號 │號 │2191號 ││判 決├───┼─────────┼─────────┼─────────┤│ │判決確│100年1月31日 │100年4月1日 │100年12月19日 ││ │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執 │板橋地檢100年度執 │士林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1236號 │字第4911號 │字第29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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