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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哲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參包(一00年度保管字第三0五六號扣押物品清單,共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以北市警少偵字第10030202800 號移送書報告被告李哲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已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共淨重0.4 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8 月1 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晶體3 包(100 年度保管字第305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外觀檢視並無差異,隨機採取1 包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8 月1 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偵查卷第183 至184 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偵查卷第54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