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哲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參包(一00年度保管字第三0五六號扣押物品清單,共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以北市警少偵字第10030202800 號移送書報告被告李哲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已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共淨重0.4 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8 月1 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晶體3 包(100 年度保管字第305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外觀檢視並無差異,隨機採取1 包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8 月1 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偵查卷第183 至184 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偵查卷第54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