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大鈞
- 選任辯護人
- 陳垚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垚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陳垚祥律師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經被告王大鈞委任擔任本案之辯護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至此,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