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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進可
被告
法定代理人即 黃進登
被告
監護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黃進可疾病痊癒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進可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因本案酒後騎車發生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肝臟撕裂傷等傷害,經送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療後,其目前因顱內出血,術後迄今仍昏迷,意識不清,無法理解一般事理及無語言能力等情,此有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00 年12月21日函覆提供之病歷摘要記錄1 份,堪認被告黃進可現確已因疾病而影響其意思能力、表達能力,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依其目前身體狀況顯無法到庭陳述,而有首開停止審判之事由,是應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芬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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