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進可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即 黃進登
- 被告
- 監護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黃進可疾病痊癒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進可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因本案酒後騎車發生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肝臟撕裂傷等傷害,經送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療後,其目前因顱內出血,術後迄今仍昏迷,意識不清,無法理解一般事理及無語言能力等情,此有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00 年12月21日函覆提供之病歷摘要記錄1 份,堪認被告黃進可現確已因疾病而影響其意思能力、表達能力,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依其目前身體狀況顯無法到庭陳述,而有首開停止審判之事由,是應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