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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4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54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秋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53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士簡字第505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杜榮昌告訴被告李秋霖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杜榮昌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當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士簡字第505 號卷第22頁背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4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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