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5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偉哲
具 保 人 李明霓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李明霓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洪偉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