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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俊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776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1 年度士簡字第102 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新景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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