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俊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776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1 年度士簡字第102 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新景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