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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松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建松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1 年4 月17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院訊問被告黃建松後,其自承起訴書所載竊盜犯行,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在案,足認其所涉竊盜罪嫌重大,因被告曾有通緝到案之紀錄,又有多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理由。如今,被告首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又有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1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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