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建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松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建松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1 年4 月17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院訊問被告黃建松後,其自承起訴書所載竊盜犯行,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在案,足認其所涉竊盜罪嫌重大,因被告曾有通緝到案之紀錄,又有多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理由。如今,被告首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又有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1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