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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曹俊成
即被告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俊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曹俊成前於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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