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凱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101 年度審簡字第762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69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張凱勝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爰逕引用原判決及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僅空言泛稱:因不服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762 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經本院定於101 年11月20日上午9 時30分開庭行準備程序,該傳票已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被告親自簽收,惟被告並未於該期日到庭陳述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頁)及101 年11月20日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稽;嗣本院再行傳喚被告於101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到庭行審理程序,該期日傳票於101 年12月5 日送達被告,然被告仍未於該期日到庭表明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頁)及101 年12月25日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31頁)附卷可按;且被告於提起上訴迄本案辯論終結止,始終未在監在押,亦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9頁)足憑,又未提出任何書狀補敘其上訴理由;而其所唯一提出之「聲請上訴狀」並無片語隻字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或不當,僅空言泛稱不服云云,核非正當之上訴理由,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3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