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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㈠附表編號1 之罪名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分別更正、補充為「恐嚇」、「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349 『、11355 、12143 、13780 、14074 』號」;㈡附表編號2 之罪名欄、犯罪日期欄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分別更正、補充為「恐嚇」、「98.05.30」、「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349 『、11355 、12143 、13780 、14074 』號」;㈢附表編號3 、4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349 『、11355、12143 、13780 、14074 』號」;㈣附表編號5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8569『、9940』號」外,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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