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祥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祥全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76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確定,於101 年7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0 年度保管字第2147號、第2148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祥全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76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 年7 月20日確定,於101 年7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 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藥品(K2煙草)1 包,經檢驗結果含AM-2201成分,淨重31.37 公克(驗餘淨重31.30 公克,空包裝重1.05公克),而AM-2201 具類似大麻之迷幻作用,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3 款之規定,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5 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000208020 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7619號卷第15頁),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藥品,既非違禁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沒入處分,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高雅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重量 │數量 │ ├──┼──────────┼─────────┼─────┤ │ 1 │藥品(K2煙草) │驗餘淨重31.30 公克│1包 │ ├──┼──────────┼─────────┼─────┤ │ 2 │包裝K2煙草信封 │ │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