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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慧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林慧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04.25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外,餘均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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