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慧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林慧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04.25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外,餘均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