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87 號、101 年度執字第3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