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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瑞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瑞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何瑞興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何瑞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宣 告 刑│科罰金,以新台幣 │科罰金,以新台幣 ││ │1,000折算1 日 │1,000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10、11日 │98年4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0 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緝││年 度 案 號│緝字第259號 │字第1153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審簡字第 │100 年度簡上字第 ││事實審│ │720 號 │158 號 ││ ├───┼─────────┼─────────┤│ │判 決│100年6月30日 │100年12月13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審簡字第 │100 年度簡上字第 ││ │ │720 號 │158 號 ││判 決├───┼─────────┼─────────┤│ │判決確│100年8月12日 │100年12月13日 ││ │定日期│ │ │├───┴───┼─────────┼─────────┤│備 註│士林地檢 100年度執│士林地檢 101年度執││ │字第2831號 │字第335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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