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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4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明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石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27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月),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屬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1日晚間│100年9月4日     │100年12月26日傍 │
│                │某時許          │                │晚6時許         │
├────────┼────────┼────────┼────────┤
│偵查 (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1年度 │
│年度及案號      │(聲請書誤載為10│毒偵字第2333號  │毒偵字第474 號、│
│                │1 年度,應予更正│                │第1105號        │
│                │)毒偵字第8321號│                │                │
├───┬────┼────────┼────────┼────────┤
│      │法  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板橋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89│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857│
│      │        │4號             │389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6月22日    │
├───┼────┼────────┼────────┼────────┤
│      │法  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89│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857│
│判  決│        │4號             │389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1年5月10日    │101年6月11日    │101年7月2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板橋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6616號    │執字第2427號    │執字第9562號    │
└────────┴────────┴────────┴────────┘
┌────────┬────────┐
│編          號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3日某時 │
│                │許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1年度 │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883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54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1547號          │
│      ├────┼────────┤
│      │判決確定│101年12月5日    │
│      │日期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462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