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嘉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王嘉式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8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王嘉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毀棄損壞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8年3月31日 │98年3月31日 │98年3月9日 │├───────┼─────────┼─────────┼─────────┤│偵 查 機 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0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708號 │字第708號 │字第7234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57號 │98年度訴字第557號 │100 年度簡上字第 ││事實審│ │ │ │219 號 ││ ├───┼─────────┼─────────┼─────────┤│ │判 決│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100年12月20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828│98年度上訴字第2828│100 年度簡上字第 ││ │ │號 │號 │219 號 ││判 決├───┼─────────┼─────────┼─────────┤│ │判決確│98年8月20日 │98年7月23日 │100年12月20日 ││ │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1 年度執││ │第2768號 │第2768號 │字第61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