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峻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峻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郭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