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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雷雯華陳介安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大鈞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垚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陳垚祥律師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經被告王大鈞委任擔任本案之辯護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至此,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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