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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5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男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張宏男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搶奪及竊盜等犯行,並有被害人張齡齡、陳惠娟、陳亮宏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及刑法第325條第1 項搶奪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通緝歸案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除在一日內犯下本案2 起竊盜及1起搶奪犯行外,尚涉及他起竊盜及搶奪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上開竊盜及搶奪犯行,均係隨機為之,如交保在外,恐有再犯之虞,顯有危害社會治安之隱憂,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即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業於101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堪認被告確犯搶奪等罪,惟本案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而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黃怡瑜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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