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柏翔
具 保 人 王淑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淑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柏翔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王柏翔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