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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90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俊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名稱誤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0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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