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2 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次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8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在案,而被告因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之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被告,被告於103 年7 月21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3 年7 月31日,然上訴人竟遲至103 年8 月6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章所示之日期可稽,顯已逾越法定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