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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有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有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有義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3 月。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6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查本件受刑人林有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聲字第990 號裁判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100 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 年6 月6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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