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崔恩勖
- 選任辯護人
- 蕭守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16日102 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0815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第1655號、第16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崔恩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崔恩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6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並於民國102 年9 月24日送達於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北安路 588巷1 號3 樓之住居所,經其同居人收受判決書而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2 年10月3 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之101 年10月4 日後20日內,亦即101 年10月2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