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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兆菊李昭然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錫東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翔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
被告
陳瓊姿
選任辯護人
歐翔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
被告
薛正欽
選任辯護人
吳麗如律師
被告
曾勢雄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
被告
范境維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被告
吳松榮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
被告
沈宛臻
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律師

      鄭克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黃于真」,應更正為「法官李昭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法官欄內之記載,正本與原本不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得抗告(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靖淳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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